1,第二條。通過全國統壹考試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具有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選拔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
2.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資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3.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4.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獲得初級資格。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從事會計工作兩年;中專畢業,任會計四年;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擔任會計職務滿五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能聘用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