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評價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的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2.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壹管理,每年進行壹次財產檢查,健全保管、領用、維修、賠償、報廢、掛失和人員交接等制度,確保帳物相符。
3.始終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4、負責對會計及其他相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5.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督。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違法,名義上犯罪,財務總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會計事項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