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範圍。在會計主體假設下,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反映企業本身所從事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會計主體不同於法律主體。壹般來講,法律主體必然是壹個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例如,在企業集團的情況下,壹個母公司擁有若幹個子公司,企業集團在母公司的統壹領導下開展經營活動。母、子公司雖然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母、子公司分別也是會計主體),但為了全面地反映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就有必要將這個企業集團作為壹個會計主體,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此處的企業集團不是壹個法律主體)。又如,獨立核算的生產車間、銷售部門等也可以作為壹個會計主體來反映其財務狀況,但它們都不是法律主體。
二、納稅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進行稅款繳納行為的壹方當事人。
關於納稅主體的具體範圍,主要有兩種觀點:
壹種是狹義的納稅主體概念,即納稅主體僅指納稅人,是指依照稅法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種觀點將納稅主體的範圍局限於“直接履行納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而認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所負有的扣繳義務、擔保稅收債務履行的義務是與納稅義務相關的義務,並將其排除在納稅主體之外,稱為“相關義務主體”,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較少。
另壹種是廣義的納稅主體概念,即將在稅收征納活動中所履行的主要義務在性質上屬於納稅義務的有關主體均稱為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這種觀點不將納稅主體拘泥於“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而是還將其所履行的扣繳義務、納稅擔保義務等在實質上相當於納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也包括在納稅主體之中,是為大多數學者主張的觀點。這裏贊同後壹種觀點,因為賦予這些主體以納稅主體的地位和資格,有助於明確他們在稅收征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這對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