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當年不需要再另行參加會計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第十四條 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在職自學形式包括:
(壹)參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理財學、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門化、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學歷教育;
(二)獨立完成通過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認可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三)系統地接受會計業務相關的遠程教育和網上培訓;
(四)其他在職自學形式。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會計人員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五條 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六條 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條 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絡。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中華會計函授學校、會計學術團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中央主管單位會計人員培訓基地(中心)等教育資源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場所和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統壹規劃,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