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醫病理學鑒定
第四條法醫病理學鑒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身體檢查、屍體解剖、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書證審查等方式,對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者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因的認定、死亡方式的認定、死亡時間的推斷、傷(死)物的認定、生前傷和死後傷的認定、死後個體的認定。
2.法醫臨床鑒定
第五條法醫臨床學鑒定: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估。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傷害程度鑒定、傷病關系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程度鑒定、職工傷害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醫療糾紛鑒定、詐病(傷)和人為病(傷)鑒定、傷害對象和傷害方式推斷等。
3.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第六條司法精神病學鑒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法定精神狀態、法定行為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審判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正當防衛能力、證言能力等)進行鑒定。)、精神損傷程度、精神發育遲滯等法律相關問題進行鑒定。
4.法醫物證鑒定
第七條法醫物證鑒定: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樣本的種、屬和個體來源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鑒定、親子鑒定、性別鑒定、人種和物種鑒定等。
5、法醫毒物鑒定
第八條法醫毒理學鑒定:運用法醫毒理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的毒物(藥物)、毒品及其代謝產物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通過對毒物的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和屍檢發現,綜合鑒定毒物(藥物)中毒情況。
6、會計司法鑒定
第九條法務會計鑒定:運用法務會計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鑒定,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財務狀況進行鑒定。
7.文件司法鑒定
第十條文書司法鑒定:運用文書檢驗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鑒、制作工具、形成時間等進行鑒定。
8.追蹤司法鑒定
第十壹條痕跡的法醫學鑒定:運用痕跡科學的原理和技術,對人體、物體形成的痕跡的同壹性以及分離的痕跡與原整體的關聯性進行鑒定。運用槍支、彈藥、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子彈和射擊後的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跡、自制槍支彈藥及其殺傷力進行了鑒定。
9、微量物證鑒定
第十二條微量物證鑒定:運用物理、化學和儀器分析等方法,對有關物質的成分和結構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鑒定樣品的種類、樣品與疑似樣品的相似性和同壹性。
10,計算機司法鑒定
第十三條計算機司法鑒定:運用計算機理論和技術,對以非法手段破壞計算機系統中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或者對系統正常運行造成的危害行為和程度進行鑒定。
11,建築工程司法鑒定
第十四條建築工程司法鑒定:運用建築理論和技術對建築工程有關問題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築工程質量鑒定、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程造價爭議鑒定等。
12,視聽資料司法鑒定
第十五條視聽資料司法鑒定:運用物理學、計算機科學的原理和技術,對記錄在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的聲音、圖像信息及其所反映的情況和過程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鑒定;並對錄制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和同壹類別的物體進行識別。
13,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根據技術專家對本領域公知技術和相關專業技術的了解,運用必要的檢測、測試、分析手段,確定被侵權技術與相關技術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鑒定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否成熟、實用,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確定不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是否屬於風險責任;鑒定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合同的履行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相關法律標準;確定該技術秘密是否構成合法的技術條件;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其他技術糾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