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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反映和憑證存放可以異地嗎?

妳好: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1998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歸檔要求整理、裝訂成冊,編制成會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清冊。”

“會計年度結束後,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可以由會計機構臨時保管壹年。期滿後,會計機構應編制移交清單,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沒有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由專人保管,出納不得分管會計案件。”

該辦法下發後,各地據此制定了具體實施細則,但對報銷單位會計憑證檔案的保管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妳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正常的,不違背相關管理規定。縣級銀行設有檔案機構或者檔案管理部門或者專職檔案員的,應當能夠保管縣級銀行的會計憑證檔案。

另外,各地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後,會計檔案的保管也沒有硬性規定,有的由預算單位保管,有的由核算中心保管。具體細則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不知道我的回答能不能幫到妳,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