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規範的主要內容如下:
1.統壹收入確認模式,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機問題。
新的收入標準將現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整合為統壹的收入確認模型,要求采用統壹的收入確認方法來規範所有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收入,較好地解決了“在壹定時期”或“在壹定時間”確認收入的問題。
2.收入確認時間點的判斷標準由風險報酬轉移變為控制權轉移。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將銷售商品收入與提供勞務收入區分開來,強調在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新收入準則打破了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客戶在取得對相關商品(或勞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更加科學合理地反映了企業的收入確認過程。
3.解決了多交易安排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新收入準則對具有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指引,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每項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單項銷售價格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配給每項單項履約義務,然後在履行每項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4.對於壹些具體的交易(或事項),給出了收入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更好地指導實際操作。
新收入準則對壹些具體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作了明確規定。如區分毛收入和凈收入確認、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有客戶附加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售後回購、初始費用不退等,更符合企業收入核算的實際需要,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新收入標準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的執行時間,具體如下:
1.國際財務報告準則。15將於2018 1實施,允許各實體提前采用。因此,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海外市場發行股權證券或債券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境內公司,必須從2018 1起執行該準則。
2.同時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將從2018 1起執行新的收益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No。15,以避免此類上市公司境內外報表差異。
3.要求在境內上市的其他企業自2020年6月5438+10月1執行新收入標準,並預留兩年時間供這些企業總結和借鑒境外上市公司執行新收入標準的經驗,確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質量執行新標準。
4.要求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從2021 1開始執行新的收入準則,並為這些企業預留近三年的準備時間,以確保準則在該類企業順利有效實施。
5.允許有條件、有意願、有能力提前執行新收入標準的企業提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