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改為了“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為進壹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更大程度上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會計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根據修正案草案,會計從業資格認定擬取消,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核發等11項行政審批也將取消。
會計法第三十八條設定了國務院財政部門實施的會計從業資格認定。
考慮到目前涉及會計職業能力評價的考試較多,會計人員可以通過參加其他會計類考試證明職業能力,還可以通過接受繼續教育、業務培訓、學歷教育等方式來提高專業能力和水平,據此,修正案草案對會計法第三十八條作了修改,取消了會計從業資格認定。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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