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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委組織部關於金融系統***產黨員黨費收繳和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做好金融系統***產黨員黨費收繳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國***產黨章程》和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凡黨員組織關系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各級黨組織交納黨費。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第三條 黨員交納黨費數額按照本人月工資收入計算。月工資收入不超過400元的,每月交納工資收入的0.5%;月工資收入不超過600元的,每月交納工資收入的1%;月工資收入不超過800元的,每月交納工資收入的1.5%;月工資收入不超過1500元(稅後)的,每月交納工資收入的2%;月工資收入超過1500元(稅後)以上的,每月交納工資收入的3%。

月工資收入是指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等級工資、崗位工資、津貼、獎金等。第四條 黨的支部委員會應建立黨費收繳登記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黨費收繳工作。黨員黨費按月定期收繳,黨費收齊後,應當及時全部上繳上級黨組織。第五條 黨員黨費應由黨員直接向黨組織交納。黨員因病、外出等特殊情況不能直接交納黨費的,經黨的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也可以以後補交,但補交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個月。

黨員自願壹次交納1000元以上黨費的,按規定應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分支機構黨組織代收,並提供黨員的簡要情況,連同黨員所交黨費壹並交由中央金融工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黨員本人出具收據。第六條 金融系統黨員黨費原則上實行中央金融工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省級分支機構(含中國人民銀行跨省區分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跨省區監管辦公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下同)黨委三級管理。地(市)級分支機構及其以下各級黨組織壹般不管理黨費,所收黨費應全部上繳。地(市)級分支機構具備管理黨費條件的,經中央金融機構黨委批準,也可以管理黨費。

各金融機構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上繳黨費,按所屬黨員上年度實交黨費總額計算,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上繳中央金融機構黨委25%;中央金融機構黨委每年上繳中央金融工委10%;中央金融工委每年上繳中央5%。經批準可以管理黨費的地(市)級分支機構黨組織,每年上繳省級分支機構黨委壹般不少於50%。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黨委每年向所在地(市)黨委上繳上年度實收黨費總數的5%;其他金融機構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上繳上年度實收黨費總數的5%。各金融機構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和除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外的其他省級以下分支機構黨組織不再向地方黨組織上繳黨費。第七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壹管理,有關具體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機構承辦。黨費管理工作應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必須單立帳戶,建立黨費收繳、使用的專用帳簿,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第八條 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每年3月底前將所繳黨費匯入中央金融工委組織部黨費帳戶,中央金融工委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將所繳黨費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帳戶。

黨費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壹部分,不得挪作他用。黨費不得用於購買國庫券以外的任何投資。第九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使用範圍是:教育、培訓黨員;訂閱或購買用於黨員學習、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表彰先進黨組織、優秀***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第十條 使用黨費應由組織部門提出意見,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下級黨組織要求上級黨組織下撥黨費,必須提出書面請示,說明下撥黨費的理由、用途和數量。第十壹條 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每年3月底前應向中央金融工委組織部提交本系統上年度黨費收繳和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和建議等。省級分支機構和經批準可以管理黨費的地(市)級分支機構黨委組織部門,每年也應向上壹級黨委組織部門提交上年度黨費收繳和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金融系統負責管理黨費的黨委組織部門每年應檢查壹次黨費收繳和管理的情況,對違反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