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本法是指通常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除增加或收回投資外,壹般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3.成本法是指在現行重置成本的基礎上扣除被評估資產的損失價值,以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方法。
4.原則上適用於所有以資產置換和補償為目的的資產業務。具體來說,除了單壹資產和特殊用途資產,這種方法還可以用於評估那些難以計算未來收益的特殊資產和難以獲得市場參考的資產評估業務。
5.投資企業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控制權是指決定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從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