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條
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應當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宣告前,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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