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票是單位犯罪為什麽逮捕會計而不逮捕法定代表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標準與司法解釋[釋義] 構成本罪,必須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非增值稅發票的專用發票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壹十二條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6.10。17法發〔1996〕30號) 為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犯罪,現就適用《決定》的若於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五、根據《決定》第五條規定,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虛開專用發票罪,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 “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以用於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六、根據《決定》第六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上海市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國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相關規定] 虛開稅款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屬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點標準。 虛開稅款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或者曾因虛開發票受過事處罰,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虛開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已達到前款規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有其他嚴重情節;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虛開稅款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為前四款各起點標準的5倍。 [說明]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專用發票行為之壹的。 二、本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除行為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主體是二人以上***同犯罪。 三、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具有營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懲治本犯罪的決定已廢止,吸收到刑法中去,但相關司法解釋仍有參照作用。 六、有的經濟發達省份以虛開稅款1萬元、致使國家稅款被騙5000元為定罪起點標準。10萬元為虛開稅款“數額較大”起點。被騙稅5萬元為“有其他嚴重情節”。50萬為“數額巨大”起點,被騙稅30萬元以上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起點,被騙稅50萬元以上並在偵查終結無法追回的,屬“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七、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可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具體量刑參考意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處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緩刑適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稅款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屬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點標準。虛開稅款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或者曾因虛開發票受過事處罰,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虛開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已達到前款規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有其他嚴重情節;(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虛開稅款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為前四款各起點標準的5倍。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稅款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屬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點標準。虛開稅款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或者曾因虛開發票受過事處罰,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虛開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已達到前款規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有其他嚴重情節;(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虛開稅款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為前四款各起點標準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