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競業限制補償的規定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壹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履行完畢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的競業限制要求,應當提前壹個月通知勞動者。
2.工資福利包括競業限制補償嗎?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與勞動者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每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福利中已經包含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該協議是否有效也存在較大爭議,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屬於勞動報酬範疇,是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過程中應得的報酬,是勞動者參與勞動的分配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將競業限制在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