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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學會計:2020年經濟法基礎沖刺“法律責任”

第壹章 總論

壹、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有狹義(消極)和廣義(積極)之分,積極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所有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法律的義 務。現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責任是壹種消極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於違反法定的義務而應承受的不 利的法律後果。

二、法律責任的種類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法律責任可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1.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2.行政責任

(1)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3.刑事責任

(1)主刑:拘役(1個月壹6個月):管制(3個月壹2年):有期徒刑(6個月壹15年):無期徒刑(終身):死 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岀境。

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擔任國 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權。

(3)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4)壹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 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得超過 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過25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 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壹、違反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 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

(1)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

(3)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變造會計、會計賬簿,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3.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佳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右20萬元以下罰金。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枸.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1.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法律責任

1.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55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職務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收到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行為檢舉的部門及負責處理檢舉的部門,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 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壹、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符支票,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1.罰款: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賠仆金:支票金額2%

2.中國人民銀行是空頭支票的處罰主體,銀行機構發現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積極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舉報, 並協助送達相應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1.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有該行為的,對其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萬分之七的罰款。

2.銀行機構有該行為的,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的,處5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

三、違反賬戶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1.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的,對於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屬於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於經營性的處以1萬以上3 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規定的,對於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屬於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行為的,給 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判處罰金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支付結算法律責任匯總

第七章 稅款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壹、違反稅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 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2)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査的;

(3)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4)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 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罰款。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 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5.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 000 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7.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8.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 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逃稅行為法律責任

1.納稅人釆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 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 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釆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 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並處罰金。對多次實施前述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4.扣繳義務人釆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欠稅行為,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釆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 納稅人欠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抗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 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罰款。

五、騙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有騙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3.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檢查的法律責任

稅務檢査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不配合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査的下列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 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査的;

2.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3.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4.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査的其他情形的。

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

1.公布信息的案件範圍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 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壹年度不繳或 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釆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 元以上的;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査確認走逃(失聯)的;

(9)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2.公布的案件信息內容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壹致的,應壹並公布,並 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註。

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壹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 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3.案件信息公布程序

認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査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 依法向社會公布;

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査證處理,進行公告30 日後,依法向社會公布。

4.案件信息公布管理

案件信息壹經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作為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布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稅收征管法律責任匯總

第八章 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壹、違反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和法律責任

(壹)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有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 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法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毎月支付2倍 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有勞 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 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用人單位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違法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 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 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②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 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的,不再 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 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進處以罰款。

4.其他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以每人5000元壹10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 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未滿服務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因勞動者嚴重違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 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壹)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滯納金: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騙保行為的法律責任

1.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費, 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等機構的法律責任

上述機構違反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