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假賬是財務會計師、註冊會計師違反會計契約義務,造成會計信息出現經濟業務與原始憑證不符、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不合、記賬憑證與會計賬簿脫節、會計賬薄與會計報告無關、會計賬表與實物資產脫離,不符合會計契約真實、完整義務所規定的法律狀態。會計假賬的表現形式具體可以概括為利用對開增值稅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虛開產品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利用有關出口貨物優惠政策,虛增收入;人為擴大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範圍,虛增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