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和計劃(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國務院和財政部批準設立的基金和附加收入。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主管部門從下屬單位集中的體現隸屬關系和管理職能的資金。
(五)鄉鎮自籌和鄉鎮政府支出的統籌資金。
(六)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籌集的社會福利募捐收入和政府聲譽取得的有特殊用途的募捐、饋贈收入。
(七)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第四條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所有的資金,應當統壹納入財政管理。第五條預算外資金收入分為本級收入、本級收入和上級收入。市和縣(市)區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的劃分和* * *享受收入的比例由市財政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按照部門和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統壹領導和分級管理。具體行使以下職能:
(壹)按照預算外資金的用途進行核算;
(二)審查和批準本級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計劃和決算;
(三)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的計劃和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由財政部門設立的收費(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負責預算外資金的具體征收和管理。第七條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第八條各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本辦法,做好本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編制本單位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第九條各級物價、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管理辦法第十條預算外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統壹管理,在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收費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安排,從財政專戶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壹條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外資金的不同性質和用途,按以下方式管理;
(壹)國家機關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門、單位專項收取和使用的用於公共* * *項目和社會公共* * *事業等的資金、收費和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全額繳入同級財政收費專用賬戶,支出按計劃和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結余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
(二)不屬於專項資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不需核算的收費和其他預算外資金,全額繳入同級財政收費專用賬戶,由財政部門結合預算外資金安排支出,結余部分統籌調劑使用。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需要核算的事業性收費或其他預算外收入,可按壹定比例或收支結余,定期繳入同級財政收費專用賬戶。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預算外資金總會計制度,加強預算外資金的核算和管理。單位預算外資金按時足額繳入財政收費賬戶,根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撥付資金,確保單位正常使用,不得推諉、拖延或拖延單位資金的使用。第三章資金的征收第十三條預算外資金必須由財政部門或者政府委托的部門、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範圍、標準、程序和方式征收或者收回。第十四條征收預算外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依法征收,不得越權拖延征收或者減征、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