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財務造假的原因如下:
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現代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必然導致投資者和管理層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財務欺詐的誘因之壹。財務報告由管理層編制和提供,管理層的任命受大股東意誌的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基本都是國企改制而來,存在國有股壹股獨大的現象。因此,委托代理關系形成的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公司中更為突出。在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沒有保證財務會計信息質量的有效安排。導致管理層在財務會計信息的編制上權力過大,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使得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無法得到制度的約束。
會計和審計制度的缺陷
根據中國的制度,中國所有的公司都必須接受社會審計。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進行獨立審計的目的是約束公司管理層編制財務報告的權力,促使管理層充分披露財務信息,緩解管理層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失衡。然而,像“銀”和“ST曙光”這樣的財務舞弊案,最早是由新聞界披露的,而不是由註冊會計師發現的。註冊會計師的專業技能是否不如記者?事實上,記者的獨立性正是註冊會計師所缺乏的。長期以來,我國審計委派制存在嚴重缺陷,危及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雖然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要經過股東大會批準,但在普遍存在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實權掌握在管理層手中。如果不滿意,馬上更換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規範執業,等死(被上市公司辭退);不規範執業,尋死(監管部門明令禁止)。所以註冊會計師被戲稱為“兩院院士”(在醫院做得好,在法院做得不好)。這種扭曲的任命制度助長了該公司的財務欺詐。
財務欺詐的不對稱成本與收益。
財務欺詐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對稱助長了財務欺詐。對於詐騙者來說,只要金融詐騙的預期成本遠低於預期收益,就有博弈的理由和沖動。比如虛構經營業績騙取上市、配股、增發募集資金,操縱利潤,導致市值增加。中國的洪光工業在上市前曾遭受巨額虧損。但其為獲得上市資格,在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材料中捏造產品銷量、虛增產品庫存,將虧損6543.8多億元虛報為盈利5400萬元。結果通過股票發行上市騙取投資者巨額資金。中國上市後,銀廣夏每年都進行財務造假,累計虛增利潤771萬元,塑造了中國大藍籌的形象,讓很多投資者心痛不已,落入陷阱。結果銀廣夏連續三次發行股票,騙取股東資金5.74億元,全部揮霍。
輕刑薄罰導致威懾失效
雖然我國制定了壹系列旨在保證企業財務信息真實性的法律法規,但法律的權威並沒有建立起來。財務欺詐往往難以察覺或發現,後期也難以追究更多責任。如果對法律的漠視或嘲諷成為壹種慣性,那就比沒有法律可循更可怕。處理企業財務造假的結果是模糊的,隨意的,缺乏威懾力。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判決,判決不執行。這種奇怪的情況在銀廣夏、錦州港、東方電子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屢屢出現。
據不完全統計,從1993年到2003年,不到100家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被中國證監會發現並處罰,上市公司近十年提供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盈利預測報告、IPO資金使用情況說明等財務信息不少於100份。顯然,欺詐被發現的概率小於65438。監管部門對f-Jx~負有直接責任的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少之又少,民事賠償更少,可見財務造假所付出的代價極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