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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小規模納稅人增加業務後,級差稅賬如何處理?

財稅[2065 438+06]36號《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附件二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時,可以選擇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旅遊企業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進場費、差旅費等剩余金額作為銷售額。

二、稅收計算

由於試點納稅人在提供旅遊服務時可以選擇差別計稅方式,因此在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二中規定為“銷售相關政策”,並非簡單計稅方式。因此,對於選擇這種方式的壹般納稅人來說,除了從銷售額中扣除費用外,還可以扣除其他正常的進項稅額。

按旅遊差價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從旅遊服務的購買方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差旅費。

小規模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銷售額÷(1+3%)×征收率3%

如浙江旅遊服務企業A公司201091800元5月承接杭州某單位旅遊服務業務,約定遊覽浙江、江西兩省沿線景點,並約定B公司將江西境內景點的遊覽服務進行分包,分包金額為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參觀浙江省的壹些景點。旅行期間發生的住宿費235500元,餐飲費184210元,交通費65370元,門票費60820元,遊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21850元,購物費37040元,均為普通門票所得。甲公司本月取得水電氣等增值稅專用進項稅額2550元,沒有發生其他業務。

分析:銷售額抵扣費用不包括遊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和購物費用,故本月增值稅抵扣銷售額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 = 982620元,抵扣銷售額為1091800。

假設A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本月應交增值稅=銷售額÷(1+3%)×征收率3% = 109180÷(1+3%)×3% = 3188。

第三,會計

小規模納稅人差別稅收的核算

財會[2012]13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對於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費用的,按規定扣除銷售額減少的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扣除銷售額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按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與上述增值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科目。

以下例,假設A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含稅銷售額應分離3%:

1.取得旅遊服務收入時的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109180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1800

2.支付B公司旅遊服務分包合同時的會計處理: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42.4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2720

貸款:銀行存款436720

3.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入場費入賬時的會計處理: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53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5900

貸款:銀行存款54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