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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應付福利費提取比例是否可以超過14%

可以超過,但是職工福利超過工資14%以上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所以職工福利費應在實際使用時計入職工薪酬,不能以計提方式確認為負債。

擴展資料:

新會計制度下,計提工資及福利費的會計分錄,假設工資全進管理費用:

1、工資分配時: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養老,醫療.失業自己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實際發放給員工的)

3、交納社保費、住房公積金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單位負擔部分)

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應付福利費-醫療保險(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養老.醫療.失業自己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 -住房公積金(自己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