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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律制度的四個層次,每個層次的範圍是什麽?

中國會計法四個層次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會計部門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範性文件。

1、會計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2、會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調整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會計法律制度。

3、會計部門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指定的法規。

4、地方性會計法規和會計規範性文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授權的經濟特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律制度;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所指定的會計法律制度。

擴展資料:

會計法律的特點:

壹、只能由具有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其他機關無權制定或修改。

二、其所規定的是會計工作中重要的、帶有根本性的事項。如《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帳本,並保證其真實,完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本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

三、制定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規章、地方性會計法規、會計規範性文件的依據。因此,我國《會計法》是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範,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基本依據,也是各級有關管理部門進行會計管理和監督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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