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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繼續教育的對象
第八條會計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也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九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十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三個層次。
(壹)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或受聘具有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具有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或受聘於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並具有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第十壹條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累計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
會計人員因病假、出國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完成當年培訓時間的,能夠提供合理證明,經當地財政部門或歸口管理的中央主管單位(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其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可延期至下壹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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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會計繼續教育每年都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