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差額征稅的政策要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方法(差額征稅)計算銷售額的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選擇差額征稅,壹般納稅人適用於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於3%征收率。
旅遊業差額征稅銷售額計算公式
壹般納稅人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6%)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3%)
旅遊行業差額征稅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同時,允許差額征稅的成本發票為原始憑證入賬做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