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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如何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預收賬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006)》的有關規定,“應收賬款”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之和應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賬款”項目;“應收賬款”明細賬戶的貸方余額之和,應當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預收賬款”項目。

為什麽資產負債表中的“應收賬款”項目需要根據“應收賬款”科目的明細科目余額分析填列,而不是直接填列“應收賬款”科目余額?原因如下:

1,“分析填列”的原因。“應收賬款”核算企業未收回的銷售貨款,壹般情況下,該項貨款的余額應作為“應收賬款”的借方。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客戶在向企業支付其所欠的貨款金額時,有時實際支付的金額可能會大於其應支付的金額,這部分差額實際上形成了企業對客戶的“預付款”,以後由企業交付相應價格的貨物或貨幣進行結算。從硬性的核算方式來看,這部分預收賬款要記入“預收賬款”賬簿。但由於實際工作的原因,在收到客戶的貨款時,區分貨款屬於應收賬款的催收還是預收新賬會很麻煩。而且這種麻煩在企業銷量大的時候,或者企業與客戶的交易是日常的、持續的,工作量劇增的時候更加明顯。因此,在會計核算中,不需要區分從客戶處收到的貨款屬於應收賬款還是預收賬款,只需記入應收賬款即可(前提是銷售商品時銷售應收賬款也記入應收賬款)。這樣,當客戶實際支付的貨款金額大於應付金額時,企業在該客戶的應收賬款中就會有貸方余額,表明企業已經預收了該客戶。當企業實際收到客戶的預收賬款時,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為“預收賬款”,而不是“應收賬款”的負數(這會導致企業的資產負債被低估)。

2.“詳單”的理由。企業與客戶之間的貨款結算(包括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下同)是以特定的單壹客戶為基礎的。因此,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以對每個客戶的付款結算為基礎,即“明細填列”。如果用總括的方式填列,明細科目之間的借貸余額就會“抵消”,不能真實反映企業應收賬款和預收賬款的真實情況。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上述編制資產負債表的現象不僅存在於應收賬款中,預收賬款、應付及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原預付賬款和預提費用也存在同樣的問題。這種報表編制方式壹直是會計法規的要求,也壹直是會計實務的要求。當然,有些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以“賬表壹致”為由,不正確地按照上述內容編制資產負債表,但這種對“賬表壹致”的理解是片面的、機械的、錯誤的。所以這種做法不是所謂“體驗”的表現,而是壹種缺席。樓上網友“這裏理論不能指導實踐”的判斷有失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