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責任的內容具有可計量性。由此產生的計量指標既有財務指標,也有非財務指標;既有定量指標,也有非定量指標;既有經濟指標,也有社會指標。關於受托責任內容及其分類,學者專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佩頓和利特爾頓教授在《公司會計準則導論》中將受托責任分作財產受托責任(accountability in property)和管理受托責任(accountability in management);前者屬於董事會、管理當局及全體員工對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後者屬於員工對管理當局、管理當局對董事會所承擔的責任。庫珀和伊尻雄治教授合著的《科氏會計師辭典》將受托責任分成三類:貨幣受托責任(dollar accountability),指與流動資產流動及由此而發生的業務活動的責任;業務受托責任(operational accountability),指組織的管理當局有效使用全部資產及資源的責任;財產受托責任,指管理和報告資產的存在、存放地點、用途及相關情況的責任。彼得。伯德教授在其名著《受托責任:編制財務報告的準則》中,將受托責任按資財委托的主體不同分作公***受托責任(public accountability)和非公***受托責任(private accountability),倫敦大學的珀克斯教授也堅持這壹觀點。伯德和珀克斯認為非公***受托責任包括兩部分,壹部分直接產生於資財的委托,這是壹種財產受托責任關系,如股東將其資財托付給董事會,另壹部分產生於分權經營和管理分工,這是壹種管理受托責任關系,如董事會分權給管理當局,最高管理當局又分權給下層管理當局等;公***受托責任也包括兩部分,壹部分是公民通過議會將資源委托給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去管理,另壹部分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又將資源或決策權委托給社會公務員或地方政府官員,也包括各機構團體(如國企、醫院、大學)的官員。對公***受托責任頗有研究的斯圖爾特教授又提出壹種“梯形受托責任理論”,梯級從高到低依次是方針受托責任(policy accountability)、規劃受托責任(programme accountability)、業績受托責任(performance accountability)、程序受托責任(process accountability)、正直及合法受托責任(accountability for probity and legality)。
不管受托責任的內容如何規範,但所有受托責任的內容必須加以計量,而會計和審計就是受托責任內容的最好計量者、控制者,是受托責任關系中聯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橋梁。就會計、審計在受托責任機制中的運作看,管理會計是起始環節,它通過計劃、預算和控制等手段來確定、分解受托責任目標,並協助受托人完成受托責任目標,提出管理業績報告,這使得受托責任具有可計量性、可保證性、可操作性;財務會計是在受托人接受托付後,按照公認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受托責任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認定、自我計量,並定期編制各種受托財務責任報告,為委托人審核受托財務責任的完成過程和結果提供信息;審計是對管理當局自我認定、自我計量、自我編制的受托責任報告,按照公認審計準則和審計程序的要求,進行重認定、重評定、重判定。受托人利用會計信息,旨在於客觀、公正地反映其履行受托責任的過程和結果,並向委托人交待;委托人利用(經過審計的)信息,旨在判斷受托人對受托責任履行得如何,是否可以解除受托人的受托責任,他自己是否繼續做委托人。
在西方學術界逐漸形成壹個羅切斯特公司受托責任學派,他們對受托責任會計和受托責任審計從理論到實踐進行了壹系列的研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