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二章第十四條要求,作為記賬憑證編制依據的必須是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壹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幹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上。
壹、記賬憑證概念: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加以分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後所填制的會計憑證。它是登記賬簿的直接依據。
二、原始憑證概念: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
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壹種文件。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
三、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記賬憑證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正確填制記賬憑證,是保證賬簿記錄正確的基礎。填制記賬憑證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審核無誤。即在對原始憑證審核無誤的基礎上填制記賬憑證。這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壹個重要環節。
(2)內容完整。即記賬憑證應該包括的內容都要具備。應該註意的是:記賬憑證的日期,壹般為編制記賬憑證當天的日期,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收益、分配費用、結轉成本利潤等調整分錄和結賬分錄的記賬憑證,雖然需要到下個月才能編制,仍應填寫當月月末的日期,以便在當月的賬內進行登記。
(3)分類正確。即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正確區別不同類型的原始憑證,正確應用會計科目。在此基礎上,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壹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幹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能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上。
(4)連續編號。即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這有利於分清會計事項處理的先後,便於記賬憑證與會計賬簿之間的核對,確保記賬憑證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