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經濟業務的發生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如委托中間人(個人)開拓本單位銷售業務而支付壹定數量的勞務費,但單位因此取得更大的收入回報;單位開展某項活動而支付的勞務支出等。對於此類業務,壹般情況下,單位未能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甚至連收款人的簽名或蓋章都沒有,但此項支出合情合理。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若對上述研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帳務處理,顯然不符合這些規定。但現實工作中,單位都存在著類似性質的問題,只是金額大小不同而已。有些單位對此處理是通過小金庫或是預算外資金列支,這也是違反《會計法》的規定。
筆者建議,(1)有關部門應當承認此類經濟業務的合理性,並在有關行政法規中區別公司;企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作出不同規定;(2)根據業務發生金額的大小和性質作出不同的處理;(3)加強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健全審核程序;(4)加強業務發生的事前管理工作,避免銜私舞弊、貪汙腐敗,損害單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