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納崗位責任制有說明,崗位要分離,所以,出納最好不要簽經辦人。如果簽了就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各企業內部管理有符合相關準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修訂)》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