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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法律主觀:

關於折舊,比如在企業中確定的計提方法對在使用年限內企業可以消耗我們的價值部分進行的分攤。在企業可以消耗我們的價值部分等於我們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差額。

壹、最新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計算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

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①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②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歷史遺留)除外。

註意: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照提折舊。

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後,再按照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三、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

(1)固定資產原價,是指固定資產的成本。

(2)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3)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小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小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①該項資產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②該項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如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築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③該項資產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出現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

④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該項資產使用的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