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會計上抵減的財務費用,稅法上已確認收入,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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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匯兌收益,《實施條例》將匯兌收益列入其他收入,不需要區分已實現和未實現。因此可以合理推論,不管是否實際發生,當期確認的匯兌收益不需要納稅調減的。
關於匯兌損失,根據《實施條例》三十九條,因貨幣性項目(包括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期末折算產生的匯兌損失,準予稅前扣除。很明顯這裏的匯兌損失包含了已經實現和未實現的情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19號,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