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立案後結果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時,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紀委辦案不象司法機關有嚴格的程序時限,而是以查清、核準、定性、處理完結,時限只有以合理的時間,如果案件受理了,壹年了還不結案則屬於不合理的時間了。紀檢委立案後應寫出立案呈批報告,並附檢舉材料和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按立案批準權限呈報審批,審批後應當進行調查,調查組認為被調查的黨員幹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可建議對其采取停職檢查措施。調查開始時,在壹般情況下,調查組應會同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與被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和應遵守的紀律,要求其正確對待組織調查,調查中,應認真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意見,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經委要求寫檢討書,壹般是已經查證的違紀行為。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監察法》第六十三條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壹)不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拒絕、阻礙調查措施實施等拒不配合監察機關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