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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西安市企業債券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貫徹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加強企業債券管理,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引導資金流向,有效地利用社會閑散資金,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市企業債券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

本辦法適用本市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第三條 企業債券是有價證券。債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權利,但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也不承擔責任。第四條 企業債券的發行、購買和交易都應遵循自願、互利和有償的原則,不得強制攤派。第五條 企業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不得作為現金流通。第二章 發行管理第六條 人民銀行市分行對發行債券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報經人民銀行市分行或所屬各縣支行審查批準(以下簡稱債券審批機關)。

凡在城郊六區內的企業(不分隸屬關系,下同)發行債券,均須經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在市轄縣和閻良區的企業發行債券,發行額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以內的,報縣人民銀行審批;超過五十萬元的,由縣人民銀行初審後,轉報人民銀行市分行審批。第七條 企業發行債券分為向社會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兩種,不得發行有獎債券。第八條 企業向社會發行債券應當公布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企業經營管理簡況、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發行債券的目的和用途、效益預測、債券總金額、還本付息方式及風險責任等。

章程的公布方式可以登報,也可以在發行場所張貼公告。

企業向內部職工發行債券總金額在十萬元(含十萬元)以內的,應向債券審批機關提出簡要的書面報告,經批準後發行。並應同時向職工公布發行辦法。第九條 申請公開發行債券和內部發行債券十萬元以上的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供下列正式文件:

(壹)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書;

(二)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債券的批準文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如系金融企業還應提交《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四)債券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還應提交區、縣(含區縣)以上計劃部門準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批準文件;

(五)發行企業債券的章程或者辦法;

(六)企業上兩個年度和上壹個季度經主管部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會計報表;

(七)債券審批機關指定的經濟資信評估機構出具的企業資信等級證明;

(八)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第十條 企業發行債券總額不得大於本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或取得資產不低於發行額的經濟實體單位的擔保。第十壹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利率:個人購買的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單位購買的,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單位定期存款利率的40%。債權人的利息收入,應按國家規定交納稅款。第十二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就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企業債券名稱;

(二)票面金額;

(三)票面利率;

(四)還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支付方式、時間;

(六)發行日期和編號;

(七)發行債券企業的名稱、地址、印記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

(八)債券審批機關批準發行的文號、日期;

(九)發行方式;

(十)企業認為應當說明的其它事項。第十三條 債券票面格式應當經審批機關認可,並在指定的印刷廠印制。

債券發行前十天,應將票面樣本送債券審批機關備案。第十四條 企業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情況,經批準可以發行以本企業產品等價清償本息的債券。第十五條 人民銀行市分行按照國家下達給本市的年度企業債券總額,控制發行,無特殊情況,不得突破。第十六條 企業經審批機關批準發行債券,可以自己發行,也可以委托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代理發行。

委托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與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協議書,並按規定支付發行額1‰至3‰的手續費。

嚴禁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經營代理發行企業債券業務。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債券,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第十八條 企業債券應在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發行完畢,並向審批機關報告實收資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債券不得再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