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女職工產假的規定根據《關於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內司證字[2017]第10號)第1條規定,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8天,其中預產期前可休15天。具體規定如下。
(壹)預產期前,產前假期不足15天,其余與產後產假壹並使用;
(2)預產期後生育導致產前假超過15天的,超出部分按病假有關規定處理;
(3)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0+65438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增加產假30天;產假不能增加的,發壹個月基本工資或實得工資;
註:產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懷孕女職工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妊娠)相關規定懷孕女職工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妊娠)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1)女職工懷孕不滿12周的,產假為15天;
(2)12周以上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
(3)16周以上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四)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為98天;
(壹)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並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計算的產假期間工資高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差額部分應按規定或約定日期全額支付給女職工本人;
其中,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除以30.4再乘以享受產假的天數確定。女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在本單位實際工作月計算;
(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日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
四。雇主和女雇員通過協商商定產假期間的福利支付。鼓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通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含工資集體協議、女職工專項集體勞動保護合同)中約定產假期間相關待遇的銜接方式,但約定標準不得低於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
此外,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二),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1周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引用數據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65438〕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