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說明。
1、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2、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指出,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3、《規定》列舉了繼續教育的多種形式並規定了各種形式學分的折算方法。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如:
(1)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2)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3)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4)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壹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5)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24學分。等等。
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實行登記制度。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
(1)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2)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5、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壹。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