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特點是:
1,收入產生於企業的日常活動,而非偶然的交易或事項;
2.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3.收入必然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款項。
擴展數據:
壹、以下與本合同相關的信息:
1.與當期確認的收入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客戶簽訂合同產生的收入,按主要類別細分的信息(如商品類型、業務區域、市場或客戶類型、合同類型、商品轉讓時間、合同期限、銷售渠道等。),以及細分信息和每個報告部門的收入之間的關系。
2.與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的信息。
包括因與客戶簽訂合同而產生的應收賬款。
期初和期末合同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就上述應收款項及合約資產確認的減值虧損。
當期確認並計入合同負債初始賬面價值的收入
上期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本期調整的收入。
關於履行義務時間與通常付款時間之間關系的定量或定性信息,以及這些因素對合同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的影響。
本期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賬面價值的重大變動等。
3.與履行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履行義務的通常履行時間、重要付款條件、企業承諾轉讓的貨物性質(包括表明企業是否代理)、企業承諾返還給客戶的預期款項及其他類似義務、質量保證的種類及相關義務。
4.與分配給剩余履行義務的交易價格相關的信息,包括本期期末分配給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行義務的總交易價格、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的預計時間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計入交易價格的對價金額(如可變對價)。
2.與合同成本相關的資產相關信息,包括為確定資產金額而作出的判斷、資產的攤銷方法、資產主要類別披露的期末賬面價值(如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成本和為履行合同初始活動而發生的成本等。),以及當期確認的攤銷金額和減值損失金額等。
3.企業因預期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的時間間隔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不超過壹年,或者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期限不超過壹年,而未考慮合同中重大融資部分的,應當披露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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