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權益法下追加投資的調整。我對妳圈出的地方理解如下:
當權益法用於調整初始投資成本時,
初始投資成本小於公允價值份額,小部分借記初始投資成本,同時貸記營業外收入。
初始投資成本大於公允價值份額,不作調整,但商譽價值記入備忘錄。
追加投資時,“在新投資日,新投資成本大於按照新持股比例計算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新的投資成本小於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計算的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的,應當按照差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和營業外收入。”
確認80而不是180是因為第壹次確認100,第二次的負商譽是80,所以只調整了80,總體來說調整了180。
加油,希望能及時被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