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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帳戶

確認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及主要會計處理》(財會[2006]18號)附件“6001主營業務收入”會計科目: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主營業務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照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

以延期方式分期付款的,在銷售融資商品或提供融資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本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以存貨交換非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和債務重組,按照產成品和商品的公允價值,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期(月)發生的銷售退回或銷售折扣,按應沖減的營業收入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或退還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

上述銷售業務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也應作相應處理。

(二)確認建造合同收入,按應確認的合同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按應確認的合同收入貸記本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建造-合同毛利”科目。

四、期末,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