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
1)購買專用設備時,
借方:管理費用(價稅合計)
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付賬款
扣除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後,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扣稅)
貸款:管理費
2)支付技術維護費用,
借:管理費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在扣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扣稅)
貸款:管理費
2.小規模納稅人
1)購買專用設備時,
借方:管理費用(價稅合計)
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應付賬款
扣除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後,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管理費
2)支付技術維護費用,
借:管理費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
增值稅的扣除,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管理費
根據財稅[2012]15號文規定,自201110102起,增值稅納稅人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所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兩項費用)可在應納增值稅中全額抵扣。
賬務處理:根據財稅[2012]15號文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兩項費用在應交增值稅中扣除,不完全作為進項稅。企業申報增值稅時,兩項費用也在“本期應納稅額減少”欄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