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設置“壞賬準備”會計科目,用以核算企業提取的壞賬準備。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對於沒有把握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列出目錄,具體註明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並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資者查閱。壞賬準備提取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按上述程序,經批準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企業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地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應收款項逾期3年以上),下列各種情況壹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2)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3)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4)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企業對於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辦公會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壞賬損失,沖銷提取的壞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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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答時間:2021-11-1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