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壹名主管負責交接。總會計人員的調動應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督。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在擔任會計職務時通過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者評價。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是指單位中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在公司制企業中,通常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並報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批準的機構負責人,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基本信息: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是指單位中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在公司制企業中,通常由單位負責人提名並報董事會或其他權力機構批準的機構負責人,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設立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未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但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任免。會計機制
負責人不同於通常的“會計主管”、“會計主管”、“會計主管”。是指負責組織管理會計事務,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2008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指定教材是《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21頁。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資格《會計法》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
主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此外,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誠信原則;
2.熟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經營管理的相關知識;
3.較強的組織能力;
4.身體條件能適應工作要求;
5,能更好的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