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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上現金使用的限額是多少?

《會計法》沒有現金使用的限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擴展資料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現金管理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