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判決詳情恒豐源董事長蔡國華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貪汙罪、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緩期二年執行。如果依法將蔡國華減刑為無期徒刑,減刑後蔡國華終身監禁不能減刑或假釋;
恒豐源董事長蔡國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上述罪名合並後,恒豐源董事長蔡國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二、判決理由在* * *貪汙罪中,蔡國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在法院判決前,蔡國華挪用的資金已全部歸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由於受賄數額巨大,且有索賄情節,蔡國華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嚴懲。鑒於受賄654.38+0.07億余元系最終犯罪,依法應從重處罰。故法院根據犯罪事實,作出上述判決。
三。蔡國華·蔡國華,男,漢族,1965,山東陽信人,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蔡國華1981年7月畢業,1985年10月入黨。蔡國華被捕前是恒豐銀行原董事長,第七屆、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濱州市第六次黨代會代表,中國共青團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成員。蔡國華還獲得了全國綠化委員會?綠化勛章?,山東省?新長征突擊手?優秀團幹部?等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