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賦予了單位負責人在單位內部會計管理中的權力和責任。該單位負責人的職責如下。(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2)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四)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