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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法律分析:“三公經費”是指財政撥款開支的,僅限於政府部門人員在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購車及運行費。發現的問題:公務招待費產生的消費。1、“三公經費”預算編制不合理。2、“三公經費”支出超預算。3、“三公經費”支出會計核算不規範。4、將“三公經費”支出轉移給下屬單位列支。5、將“三公經費”支出在賬外列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壹)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