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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提高職工家庭解決自身住房的能力,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建立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住房公積金是壹項長期住房儲蓄基金。由職工個人和職工所在單位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按月繳存,屬於職工個人,存入公積金賬戶,作為個人住房資金,用於購買、建造和大修住房。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工作並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和合同制職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第四條退休工人、臨時工、企業外籍職工和駐部隊幹部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五條按規定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補助、統壹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必須在1月1995建立。

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市房改部門不得批準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和使用本單位住房資金,計劃、規劃、土地等部門不得批準用地和住房建設。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分別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按月繳納。1994年(1994年7月1至1995年6月30日)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199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外資企業及其中方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費率也是壹樣的。超過這個比例的可以保持不變。新員工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執行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率和計算基數每年公布壹次。第七條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單位繳存部分由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轉移資金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批準後計入成本費用;行政事業單位應首先以原住房資金或從本單位預算外資金中劃撥為主,預算不足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款;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按差額比例撥付,其余部分按企業支出渠道收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企業支出渠道收取。第八條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職工公積金賬戶名義繳存後,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壹般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定半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存款按上年7月30日銀行掛牌利率於每年6月30日結算,自結息日起自動轉入。第九條支付方式;

單位在首次繳存住房公積金前,應編制職工住房公積金歸集清冊和匯總表,分別報送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經辦銀行。

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中扣除。職工所在單位應將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記入8個單位住房公積金庫存,由單位按時壹式兩份存入市政府指定的專業銀行,並通過委托銀行轉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用賬戶,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名下。第十條南寧市房改領導小組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統籌管理。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專業銀行辦理。第十壹條各單位應當在工資發放後五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對未繳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超過壹個月未足額繳存的,可以從其住房公積金或者結算賬戶中扣繳。第十二條經辦銀行應當每年向單位和職工公布壹次公積金對賬單。職工需要查詢時,可以憑單位證明向經辦銀行索要公積金對賬單。第十三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職責:

(1)住房公積金核定繳費基數;

(2)督促各單位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

(四)審核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的使用計劃;

(五)監督受委托銀行按照約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

(六)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七)償還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及其管理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統壹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