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粘單的法律許可:
1、?《票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壹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壹格式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壹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單。
3、?《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關於“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支付匯票款項的處理手續”中規定,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匯票,抽出專夾保管的匯票卡片和承兌協議副本,並認真審查:……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接處簽章;……經審查無誤,應於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後的見票當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續處理。
二、粘單使用方法:
1、?背書記載的位置原則上應位於票據的背面,但是在票據轉讓次數較多,票據背面沒有記載背書的余地時,背書人就可以使用粘單,將背書的事項記載於粘單上。
2、?背書人使用粘單作為背書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是在票據背面不敷記載時,才能使用。
3、?在粘單上記載的背書,只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即產生背書的效力。
4、 由於粘單不是票據本身固有的,而是另外附加的,為了使粘單能夠成為票據的組成部分,確認粘單的效力,保證粘單使用的安全,第壹位使用粘單的背書人必須將粘單粘接在票據上,並且在粘接處簽單,以證明該粘單確為第壹位背書人使用。
5、?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使用粘單記載時,第壹記載人(背書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6、?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該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三、粘貼方法:最好用固體膠,粘最多五毫米的寬度,這樣有足夠的位置蓋章,蓋章要求粘單前手空白位置需要最少有背書章(財務章)的三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