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壹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因結算或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由於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註重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的匯兌收益,應計入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作為應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產生的匯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這些交易活動包括:企業買人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通常情況下指以外幣買賣商品,或者以外幣結算勞務合同,如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居民企業向國外出El商品,以美元結算貨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如企業借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表示的資金、發行以外幣計價或結算的債券;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幣現金捐贈等。在這些交易活動中,由於交易發生與確認實現時的匯率變化。將會產生匯率差,可能產生的匯兌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三,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所擁有的貨幣性資產、負債。可能是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量的,在納稅年度終了時,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標準,折算為人民幣計算納稅,此時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若不同於企業取得貨幣性資產、負債的匯率時,就可能產生匯兌損失。這屬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
但稅法只規定貨幣性資產、負債的匯兌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失沒有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第四,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已經計人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的匯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如果已經計人有關資產成本的話,那麽這部分匯兌損失可以通過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等方式予以稅前扣除,假如直接作為匯兌損失在稅前扣除。就違背了稅前扣除不得重復扣除的原則;如果發生的匯兌損失,是由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所產生的,這部分損失應所有者負擔,屬於稅後利潤分配問題,故不允許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