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關於商業銀行的規定適用於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城市信用社,本辦法或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信用社、縣(市、區)農村信用社、縣(市、區)農村信用社、地(市)農村信用社、地(市)農村信用社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第三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信息。這些措施是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業銀行在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可以自主披露更多信息。第四條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商業銀行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則,規範披露信息。第六條商業銀行披露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資產低於1億元的農村信用社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七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第二章信息披露內容第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情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第九條商業銀行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第十條商業銀行披露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他相關附表。第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不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解釋其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會計基礎和會計報表的計價原則;貸款的種類和範圍;投資會計方法;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範圍和方法;收入確認的原則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定價方法;外幣業務及報表折算方法;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估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定價和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等的會計處理。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進行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後的或有事項和事件;重要資產的轉讓和出售。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交易總額和重大關聯交易。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詳細信息進行說明,包括:
(1)按境內外同業存款披露。
(2)境內外同業貸款貿易資金的披露。
(三)按信用貸款、擔保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四)根據貸款風險分類結果,披露不良貸款的期初數和期末數。
(5)貸款損失準備期初數、本期提取數、本期轉回數、本期核銷數、期末數;壹般準備、專項準備和專項準備應分別披露。
(六)應收利息余額及其變動情況。
(七)按投資類型披露期初數和期末數。
(八)境內外同業拆借信息披露。
(九)應付利息的方法、余額及變動情況。
(十)銀行承兌匯票、對外擔保、融資性擔保、非融資性擔保、貸款承諾、開立即期信用證、開立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上述項目的年末余額及其他具體信息。
(十壹)其他重要項目。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資本充足率,包括風險資產總額、凈資本的數量和結構、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與會計師事務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三方會談。第十八條財務狀況說明書應當說明本行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的實現和分配以及對本行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