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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有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董事長要負什麽責任?

法律主觀性:

財務造假是指不按照《會計準則》記賬,稱為欺詐。在上市期間,上市公司有披露信息和進行財務造假的義務。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審計局索賠,相關審計人員的資格也可能被取消,並可能被處以壹定的罰款。

法律客觀性:

《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