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時,應當在《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會計政策範圍內,選擇適合本企業的會計政策,並對所確定的各項會計政策制定會計政策目錄,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或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後執行。
2.企業經批準執行的各項會計政策,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之壹時,才能變更
(1)法律或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2)該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 除法律或會計制度、會計準則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和披露外,企業因滿足上述第二條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必須有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其變更的合理性,並說明變更會計政策後,能夠提供關於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理由。對會計政策的變更,企業仍應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或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如無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會計政策變更的合理性,或者未重新經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或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擅自變更會計政策的,或者連續、反復地自行變更會計政策的,視為濫用會計政策,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處理。
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目錄及變更會計政策後重新制定的會計政策目錄,除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對外公布外,還應當報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備案。未報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備案的,視為濫用會計政策,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處理。
3.企業作出的會計估計及其變更的程序、備案、披露等,比照上述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