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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中的社會監督理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並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和相關信息的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對會計工作還有內部監督和國家監督。

內部監督是會計監督的基礎。首先,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這是內部會計監督的前提。其次,要落實內部監督責任制,提高內部會計監督的有效性。第三,充分發揮內部監督的日常和全過程控制功能。只有這樣,會計人員才能在內部監督和全過程控制中發揮好作用。

國家監督是指財政、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各單位必須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